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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体制改革的法治化路径分析

2020-04-10 3558 字号
“先立法、后改革”的路径是电力改革成功的重要保障。自1996 年4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至今已将近二十年,部分规定与电力产业发展和变化的实践相脱离,亟需对其进行修改,以适应电力产业发展的需要。今年4月24日,人大审议通过了修改《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在《电力法》修订中,删除了原第25条第3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这被学者们普遍认为仅仅“开了个头”,接下来还会有很多内容需要修改,其进程也将加快。在实践中,一些改革举措缺少法律依据,甚至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款相矛盾的现象。例如,大用户直接购电改革就缺少相关法律依据,因为其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而就目前的电价形成机制和电网垄断性经营而言,主要法律依据在于《电力法》中对供电营业区许可制度和供电营业专营制度的一系列规定,因此未来要实现让市场机制决定电力价格、电价引导投资和消费制度,建立电网无歧视、放开接入制度,达到节能、低碳的目标等,均需修订原有的法律法规。

“先照后证”模式将使更多配售电主体进入电力市场

《供电营业许可证》是指供电营业机构在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的合法许可凭证,这一制度自1996年《电力法》开始施行。在《电力法》修订之前,供电企业在取得营业许可之前,需要向当地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准备包括供电企业的基本情况、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电源容量及分布图、售电价格及其依据等多项材料。在获得了《供电营业许可证》之后,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够营业。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电力主管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这样的“门槛”使得只有少数企业能够从事电力经营。

新修订的《电力法》删除了此条规定,放开售配电侧,将《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审批后移,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逐步放开售电侧,构建多元化的售电主体,有意开展配售电业务的市场主体,可以先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然后再申请《供电营业许可证》,可有助于企业在初期集中精力开展业务,也为电力增量进入已经划分好的供电营业区域,提供了更为开放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电力法》修改的内容,并不是取消了《供电营业许可证》的核准,只是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从对电力行业的影响来看,此次修改仅仅使售电主体入市门槛降低,为进一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打下法理基础,后续修法仍有很大空间。